各項勞工法令規章

2018-06-12 會員(代表)大會議事規則

會員(代表)大會議事規則

 

第 一 條 本規則適用對象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主。本會其他各類會議準用之。

第 二 條 大會會議程序分為預備會議與正式會議。預備會議為宣佈開會,並確定本次大會議事日程及正式推選會議主席。預備會議主席由理事長擔任。正式會議應推選出主席,主持議事之進行。

第 三 條 預備會議之主席於開議後,應宣讀本次本會開會目的,並宣佈出席代表人數及介紹參加本次大會之來賓。

第 四 條 大會議案分別如左:

一、會員代表之提案。

二、理監事會送請大會審議之提案。

三、臨時動議。

第 五 條 議案提出後,主席得請原提案人說明提案理由,並交付大會討論表決之。

第 六 條 議案討論之發言,須先舉手報明姓名經主席認可後,始取得發言地位。同一議案之發言,每人可發言兩次,兩次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。如欲增加發言次數或延長發言時間,應經主席准許始可為之。如有兩人以上同時舉手請求發言,主席得指定發言之先後順序。

第 七 條 議案之討論,應針對議案主題發言,避免人身攻擊、口出穢言或偏離主題太遠,如有上述情事,主席得制止其發言。

第 八 條 每一議案如討論時間過長,主席得宣佈停止討論並交付表決,出席代表不得有異議。

第 九 條 議案經主席交付表決,不得再要求提出發言。同一議案被否決後,不得再提出討論。

第 十 條 主席應宣讀每一議案之決議事項,由出席代表認可無誤後作成記錄;如有錯漏出席代表得請求更正,主席再宣讀一次。

第十一條 議程如超過原訂議程時間,主席得宣佈延長開會時間,或徵求出席代表無異議後宣佈散會。

第十二條 本議事規則之其他規定,應依本會章程與議事規則規範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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