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穩定勞動關係,並促進勞資和諧,本會始於97年12月4日與臺灣銀行簽署團體協約,協約有效期三年。
本會於100年11月4日與臺灣銀行召開續簽團體協約第1次會議,為續簽本會團體協約,前後開了三次會議,準備期間耗費兩年,中間歷經臺灣銀行四任首長接替,終於本(102)年10月11日完成續約儀式。
續簽團體協約當天,本會吳振昌理事長偕同團體協約協商代表及常務理監事等人,至臺灣銀行總行與李紀珠董事長、邱月琴代總經理及三位副總經理、總稽核、人力資源處處長等,在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徐嘉珮專門委員及黃琦雅科長見證下,順利完成簽約儀式。
◎圖為102年10月11日臺灣銀行企業工會與臺灣銀行簽署團體協約續約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