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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6-30 16:48:20 有關行員升遷辦法第三條第四款
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員升遷辦法第三條第四款修正總說明

        同仁若因遭逢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情事致頇留職停薪照護者,足示其家庭與個人身心均承受極大衝擊,其情可憫,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,同仁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,並請公假已滿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,鑑於上開同仁分別係因家庭成員或公傷方申請留職停薪,非屬個人意願,本公務及關懷同仁立場殊值考量,爰建請比照育嬰留職停薪人員辦理,並擬配合修正本行行員升遷辦法規定,俾落實以人為本精神。

請問是否可以爭取同仁自身遭逢重大傷病情事致頇留職停薪,也可以比照育嬰留職停薪人員辦理,謝謝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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