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交流討論區

2017-01-23 16:51:27 106年新修訂勞基法

因應106年1月1日起施行之新修訂勞基法,本會1/20、1/23行文行方,應就影響本行員工部份,依法擇優辦理,本會行文詳細內容請詳參夾帶檔案1夾帶檔案2

大略整理重點如下:

1、按本會整理之「勞工特休與公務人員休假」比較表(參夾帶檔案3)可知,年資滿6年者,應擇優適用勞基法新修訂內容;年資超過6年者,仍依現行規定辦理為優。

2、本行員工如在休息日工作,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,工資按1又1/3發給;工作2小時以上者,工資按1又2/3發給。且休息日工作,其工作時間與工資計算,4小時以內者,以4小時計;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,以8小時計;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,以12小時計。(行方如請員工在休息日上班,除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外,其餘應在事前經本會同意,否則經檢舉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)

3、所謂一例一休,指得是「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。」而依本行工作規則第55條規定「員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,例假日為配合業務需要,由本行排定」。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,除非因為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才能使員工在例假上班!如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員工需於例假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等假期工作,應依勞基法規定加發一日所得並給予補休

4、因應勞基法第38條修訂「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」因本行員工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,依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,勞動條件之休假與加班費可擇優從之,故本會今日行文爭取自今(106)年起,本行員工可支領未休假工資。

5、行方在人力資源資訊系統公告設置「一例一休」問答集,內容提及「本行適用值班費報支之事務,如營建、修繕工程之施作、環境清潔消毒、清洗水塔、冷氣等器材、ATM補鈔、巡視行舍及解除發報等事宜,原則上不因勞動基準法修正施行有所差異。」行方此段說明極為不妥,已函請行方應依法辦理,只要員工有延長工作之事實,就應核實發給加班費,而非規避另以值班費取代。雖本行為國營行庫,預算受限,已於1/18在財政部座談會中提出應增加預算以因應勞基法修訂。如各單位有違法情事,請逕填寫本會申訴書,或立即向本會反應,保障自身應有的權益!如有核發不實,經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查獲,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    臺銀工會 敬啟

夾帶檔案1:1060120009-勞基法修訂案 & 附件

夾帶檔案2:1060123012-未休假工資 & 附件

夾帶檔案3:勞基法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特休比較

會員交流討論



(產生驗證碼)

最新留言